一、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时,应具有执业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律师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阅卷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 阅卷人在阅卷过程中应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三、 阅卷人阅卷必须本人进行,不得委托其他未受委托的人代为阅卷。
四、 实行电子阅卷方式的,由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和电脑。
五、 阅卷人在阅卷过程中应切实保护卷宗的安全和完整,请勿在卷宗材料上书写、做记号、涂改等,请勿拆散卷宗,夹带卷宗材料。
六、 在阅卷过程中如有疑问咨询或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接待人员,或提交书面意见,由工作人员处理。
七、 阅卷只能在阅卷室进行。阅卷过程中要自觉爱护阅卷室内的设施和设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新闻网
鄂尔多斯在线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