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的范围
1、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控告
2、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民事审判程序中、监管场所活动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控告: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控告的方式
三、控告的处理
查明控告事项属实,但情节轻微的,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相关部位或者部门予以纠正;发现执法程序、执法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涉案人员行为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发出检察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